1、第二部分大陆法系有关教唆犯的共同犯罪理论。
2、在个罪意义的立法和司法操作中也不宜于对教唆犯单独定罪.
3、教唆犯作为教唆他人犯罪的人,不仅是犯意的挑起者,也是犯意的传播者。
4、怂恿别人犯罪就是教唆犯。
5、这名教唆犯雇凶杀人,罪恶深重.
6、因此,在某种意义上,教唆犯是犯罪之病源.
7、要狠狠打击唆使青少年做坏事的教唆犯。